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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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EC01-2015-0013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湖政办发〔2015〕5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社会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社会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湖州市社会救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按照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以法治思维为引领,加快完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切实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以法治方式助推动,自觉强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配合,积极推进救助资源整合统筹,充分发挥有限社会救助资源最大效益;以需求导向优服务,不断优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努力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以科技支撑强保障,加快信息技术运用步伐,配强信息专业队伍,努力实现依法施救、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上级规定的办法,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50%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制度机制上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二)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努力探索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供养形式自行选择,可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对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应当建立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供养服务。 (三)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修订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科学设置紧急避灾安置点,完善避灾场所必需设备设施。救灾物资储备可采取委托代储为主、自主储备为补充的方法,建立食品、饮用水、衣被等灾害救助应急生活物资保障机制。建立救灾资金紧急会商和快速拨付机制,按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及时发放到位,确保灾害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顺利实施,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灾害救助指挥系统建设,整合部门信息资源,提高灾害救助效率。 (四)医疗救助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即时扣除补助部分的便捷服务,拓展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覆盖面。实行按自负费用救助办法,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救助比例不低于省定救助比例。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筹资标准,2015年按户籍人口不低于人均15元。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五)教育救助 完善教育救助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残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低收入C证家庭子女,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分类给予教育救助。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增加教育救助具体措施。 (六)住房救助 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合理确定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救助标准,对住房救助对象给予住房救助。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通过发放新建(购)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可以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移民和生态建设等工程项目实施。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新建住房、收购改建空置住房,提供给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居住。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住房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优先选择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七)就业救助 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其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就业扶持政策。 (八)临时救助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实现有效衔接,突出救急难功能,补“短板”、扫“盲区”,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按困难类型和程度细化救助标准,实施分类型、分层次、分时限救助,增强临时救助时效。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2015年按常住人口不低于人均4元。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根据其意愿实施有效救助。 (九)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媒体等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积极探索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退出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组织等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服务。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实现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相对接,为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民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计生、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的协作配合,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法人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提升服务能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整合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和资源,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过成立社会救助协会、实施政府购买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团和社工、吸纳志愿者等灵活用工途径,落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切实提高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水平。要优化统一受理和转办(介)救助机制,强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转办(介)流程和工作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确保便民利民。要完善困难群众信息摸底、上报制度,探索形成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助管理网络,充分发挥村(社区)社会救助员作用,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三)强化信息支撑。各地要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交换制度,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要全面推进市、县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及时提供核对所需相关信息数据,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要规范查询核对流程,完善查询比对办法,实现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比对以及对相关数据的动态监测和汇总分析。要完善信息数据定期采集更新制度,提高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核定准确率,切实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优化和规范审核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群众手中。要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健全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处理转办流程,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应社会关切。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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