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委办〔2016〕2号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年1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5〕14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政社分开与协同共治相结合,培育扶持与规范监管相结合,优先发展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到2020年,初步构建一个数量充足、机制完善、作用突出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框架,全市社会组织成体系、成建制、成规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全市注册登记社会组织2800家以上,其中社会团体1700家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1100家以上,社会组织年增长率在8%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10家以上。
二、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一)有序扩大直接登记。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以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服务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简化登记管理程序。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审批,取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审批,取消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审批。
(三)取消“一业一会”限制。重点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取消“一业一会”限制。突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
(四)降低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适当放宽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资金额和会员数(法律法规对注册资金有规定的除外)。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在乡镇(街道)进行备案。支持城乡社区成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工作室。
(五)加强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湖州成立代表机构和境外人士在湖州成立社会组织纳入管理范围,探索制定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外事侨务、综治、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商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引导涉外社会组织在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保、慈善等领域依法开展正当活动和合作。
三、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一)深化政社分开。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促进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分类推进社会组织在机构、人员、职能、资产、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严格执行现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规定。
(二)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目录。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研究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办法,编制相关目录。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编制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
(三)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利用政府现有闲置资产等方式,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专业运行、项目合作”的模式,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孵化园等枢纽型社会组织。打造诚信自律、专业运行、功能完善、效益显著的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市、县级平台建筑面积均不少于600平方米,并向乡镇(街道)、村(社区)逐步延伸,努力构筑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并做好与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社区服务中心服务力量的整合与资源信息的共享。
(四)培育公益类慈善类组织。重点支持和发展一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支持企业或个人通过捐赠资金、物资以及专利、技术等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企业留本冠名慈善基金、公益信托,鼓励支持企业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民政部门要和工商联组织加强合作,搭建平台,促进企业、个人与公益类慈善类组织开展长期合作、多样合作。
四、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
(一)创新资金扶持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组织的奖励扶持机制,重点扶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培育的各类社会组织。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通过公益创投等形式,吸纳政府、企业及其他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提供给社会组织用于公益项目建设和运行,并安排一定的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专项经费,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提供保障。倡导企业、学校、社区等向公益类、服务类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提供办公场所或减免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等。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国税、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政策。
(三)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社会事业。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扶贫济困、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养老助残、困境人群服务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促进民办事业和公办事业共同发展。对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探索建立有限产权和合理回报制度。
五、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创新和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认真履行登记、年检、执法等职能,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开展活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要实现有序退出。
(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湖州平台,搭建覆盖全市、面向公众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畅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会员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渠道。将社会组织评估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评估工作方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社会组织信用成果的应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对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组织建设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协调社会组织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法人治理指导、执法监察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主管领域内活动的社会组织进行行业指导、行业服务、行业监管;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涉及的专项事务进行服务管理监督,真正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服务型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及时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部分行业性专业性较强、行业准入条件严格、管理比较规范、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经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两新”工委批准,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党组织负责管理。在各级党委“两新”工委领导和指导下,依托民政部门成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不适合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归口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管理。
(三)充实登记管理力量。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加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队伍建设,妥善解决登记管理工作经费问题。加大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素质能力,促进管理服务效能提升。
(四)优化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组织民主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直接选举。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社会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制度。广泛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深入推进行业协会行业商会自律与诚信建设。
(五)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进程。完善协商民主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参政议政作用,有序扩大政治参与度。注重从社会组织中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社会组织的统战功能,将社会组织中党外代表人士培养纳入全市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并积极做好提名举荐工作。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出台涉及相关群体利益的政策措施,要视情征求有关社会组织意见。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要视情安排社区社会组织的代表参加。
(六)加快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地人才培养统一规划。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教育培训等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在社会组织相应工作岗位人员招考中,优先录用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