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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1 字号:[ ]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组织部:
  201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通知》(中组发〔2014〕13号)要求,推进社区减负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社区减负工作远未到位,行政事务多、检查评比多、会议台账多、不合理证明多等问题仍然非常突出,社区干部不堪重负,居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事项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应由社区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社区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指标,以及社区作为责任主体的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
  二、规范社区考核评比活动
  各省(区、市)面向城乡社区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精神执行。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对社区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评比,建立统一的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指标一并纳入,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建立以社区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评价标准的社区考核机制,取消对社区的“一票否决”事项。
  三、清理社区工作机构和牌子
  根据社区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对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进行规范清理,原则上能整合的一律整合,能取消的一律取消。社区办公场所对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牌子以及“中国社区”标识。各职能部门不得以是否设机构、挂牌子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依据。
  四、精简社区会议和台账
  大力压缩基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大幅减少各职能部门针对社区的各类台账和材料报表,整合内容重复、形式雷同的材料报表。
  五、严格社区印章管理使用
  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制定社区印章使用范围清单。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使用社区印章。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证明。
  六、整合社区信息网络
  加快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站式受理、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和全区域通办。精简各部门建设和部署在社区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服务终端,部门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再单设服务终端或向社区延伸,已建成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逐步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迁移或集成。规范各类业务应用系统与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和共享标准,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
  七、增强社区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和数量,拓展购买服务领域和范围,规范购买服务程序和方式,将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交由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积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加快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的平台作用、社区社会组织的载体作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骨干作用,不断提升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统筹整合各级各部门相关社区建设资金,重点保障社区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及社区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经费,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减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共同抓好落实。各省(区、市)民政、组织部门要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地、州、盟)民政、组织部门要在深入摸排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县(市、区、旗)民政、组织部门要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落地见效。把社区减负工作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可借鉴教育实践活动做法,部署开展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社区减负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查,各地各部门也要组织力量,明察暗访、督促落实。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注意总结社区减负工作的做法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送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民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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