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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3-11 字号:[ ]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的意见
  浙民优﹝2015﹞13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优抚工作体系,提高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水平,实现优抚工作创新发展,现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优抚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现行优抚制度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社会力量是政府、市场之外重要的社会治理主体,是政府和市场的重要补充。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将政府、市场、社会结合起来,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确立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优抚工作是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紧跟新时期社会建设发展和社会治理创新的步伐,必须纳入到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中去谋划思考。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在优抚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优抚工作中的具体实现。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优抚服务是创新优抚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提高优抚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是现代大民政建设的题中之义。现代大民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积极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可以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可以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有利于提高优抚服务和保障水平,有利于扩大优抚服务受益面,实现行政职能和社会力量的有效结合和良性互动。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是优抚制度自身创新发展的现实选择。近年来,由于个别群体诉求难以满足、基层管理服务不到位、信访渠道不够畅通等原因,赴省、进京、跨地区串联上访等现象仍发生,处理涉军信访已成为优抚系统的重要任务。需要遵循“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理念,从基层抓起,加强和创新优抚工作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紧紧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完善精细化的服务体系构建化解信访突出矛盾长效机制,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推动实现优抚管理社会化。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优抚工作能力现代化为目标,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鼓励慈善和志愿服务、倡导自我服务,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社工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方联动工作机制,保障优抚对象权益,改善优抚对象生活,增强优抚对象荣誉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健康有序进步,推动优抚事业健康蓬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开展试点和总结推广,用两年时间,制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的具体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政策,普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形成社会力量关心关爱服务优抚对象的工作态势,优抚对象信访量明显下降,优抚工作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谋划。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加大购买服务和转移支付力度。明确社会力量参与优抚工作的内容、方式保障等政策措施,积极构建新型的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2、坚持依托社会、依靠基层。大力整合社会资源,全力构建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基本平台,引导和保障公众参与,激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
  3、坚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通过委托社会、聘请人员、公益招投、设置公益岗位、购买服务、志愿服务以及自我服务等,畅通优抚对象诉求表达渠道,实现服务管理的多样化。
  4、坚持以人为本、协作共赢。以优抚对象的现实需求为根本,以实现人性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为目标,以化解面临的突出矛盾为切入点,提高优抚对象的服务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和谐。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的服务对象、基本内容和主要模式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范围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重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家属、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二)服务内容
  1、宣传、解释优抚政策。
  2、收集、整理优抚对象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反馈。
  3、为在生产、生活、学习中有实际困难的优抚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4、为有需要的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信息。
  5、为优抚对象提供精神抚慰和社工专业指导。
  6、为优抚对象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7、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和拥军的活动。
  8、其他与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有关的公益资助项目。
  (三)主要模式
  1、购买社会力量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力量优抚服务,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的程度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政府和优抚对象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或依托现有的社会组织网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使优抚服务网络延伸到社区、村落等各个基层单元,及时提供点对点、一对一的服务;或通过项目申报、项目外包等形式,确定优抚服务重点项目,让有意愿、有能力的社会力量承接,为优抚对象提供定向的专业服务。通过社会力量的有效优抚服务,提高优抚对象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
  2、基层服务网络模式。通过聘任有工作经验、有意愿为优抚对象服务的退休人员、优秀退役军人或其他热心人士,建立健全优抚工作联络员队伍,以县为单位,形成县、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紧密联系的三级服务网络,通过建立优抚对象服务台账和个人困难档案,掌握熟悉辖区内优抚对象基本情况,大力宣传优抚政策,了解优抚对象困难和诉求,及时向民政部门反映,认真反馈办理结果,努力把困难解决在初始阶段,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志愿服务模式。积极鼓励引导企业、慈善、公益、社工、志愿者等组织为优抚对象提供自发和志愿服务,通过结对帮扶、走访慰问、事迹宣传等方式,为优抚对象解决生活生产困难提供资助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提升优抚对象的自豪感和荣誉感,为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服务模式,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四、切实加强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的重大意义,转变传统优抚工作理念,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议,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及时研究解决涉及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优抚对象的强大合力。通过研究整合服务管理资源,既紧紧依托政府公共服务管理体系的资源,充分发挥保障优抚对象就业、养老、医疗、卫生、文化、物业、交通等职能作用,又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提高如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社工协会以及志愿者等等参与优抚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服务保障机制,畅通政府转移支付、购买服务等渠道,保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抚服务;建立互动交流机制,通过政府、社会力量、优抚对象的互动,合理制定目标,明确发展方向;建立日常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能够合理使用,服务合乎优抚对象需求;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对社会力量受委托的各项服务的综合绩效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主观能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民政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部分优抚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明确向社会力量购买优抚服务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购买和承接主体、内容和目录、流程和方式、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组织保障等。各地要通过财政专项投入、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社会慈善捐赠资金等多途径、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落实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相关经费,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范围,确保优抚工作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平稳顺利进行。
  (四)加大检查监督。各地要及时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跟踪检查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省厅将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工作,特别是实施细则制定情况、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创新效益效果,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和全省民政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积极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省广泛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内容,引导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创新、理解创新、参与创新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民政厅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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