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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21 字号:[ ]

一、为什么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

2011年,中组部等18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制度。2012年,中组部等19部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提出要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体系。目前,我省共有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22455人,他们在社会工作各领域开展专业服务,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需求。但总体看,我省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本土化水平,是当前我省社会工作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一是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该办法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对象、内容、形式、学时计算、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该文件对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义务、形式、组织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三是《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该办法对我省继续教育的内容、职责分工、学时要求以及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三、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要是为了培养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素养,提升社会工作者专业理论水平,增强社会工作者实务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对象有哪些?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对象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浙江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登记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五、继续教育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的关系?

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六、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与职务聘任的关系?

按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将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社会工作相关理论知识、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社会工作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社会工作督导技能等。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社会工作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等。

八、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采取什么样的形式?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形式多样,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学习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二是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三是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四是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五是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社会工作相关的讲座、研讨、学术报告和考察调研等活动;六是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远程教育和移动端学习;七是参与社会工作相关的专业著作、论文撰写,并公开出版或发表;八是到社会工作实训基地参加社会工作实务实习、实训和督导等活动;九是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九、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需达到多少学时?

社会工作者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如何计算?

(一)参加社会工作相关的培训、讲座、研讨、学术报告和考察调研等活动,社会工作者需提供活动的邀请函或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记录材料等实际参加活动材料,按实际参加时间核算继续教育学时。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核算继续教育学时。

(三)参加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通过考试可登记36个学时。

(四)参加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远程教育和移动端学习,经考核合格的可登记课件标定的学时。

(五)参与社会工作相关的专业著作、论文撰写,并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著作的国际标准书号或论文发表刊物,每篇论文、每万字著作可登记12个学时。

(六)参加社会工作实训基地实务实习、实训和督导等实践活动,社会工作者提供完成的实习、实训、督导报告,每天可登记4个学时。

(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认定方式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十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学时如何计算?

社会工作者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主要通过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考试等方式进行学习,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可认定登记相应学时。

十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认定?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讲座、研讨、学术报告和考察调研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以合格的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十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学时如何登记?

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在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及时、如实登记。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学时到所在地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一般公需科目到所在地区的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学时管理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十四、申请备案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社会教育机构承担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应当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五、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申请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代表、单位地址、执行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员信息以及开展继续教育的基本思路等。

(二)组织管理制度和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报告或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教育培训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等各项制度建设情况,开展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的报告或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层次、种类、场次、人数、效果等)。

(三)拟开展的继续教育课程说明。主要包括拟开展的社会工作专业课程情况说明以及培训教学大纲与教材开发等情况。

(四)师资队伍情况。主要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队伍的人数、专业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以及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培训经验等情况。

(五)教学场所和设施情况。主要是满足继续教育工作所需的固定教学场所情况、可承载的培训规模情况和教学设施配备情况。

(六)上述材料的申请表格、示范文本以及相关说明可到浙江省社会工作师协会网站(网址:www.zjasw.org)下载。

十六、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有哪些要求?

 (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报送同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突出培训的公益性。

(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记录材料至少3年。继续教育记录材料包括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名册、教育内容、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对社会工作者基本情况信息保密。

十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如有不当行为将如何追责?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不当行为包括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因工作失误,导致社会工作者信息泄密、流失;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其他高消费活动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不当行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有不当行为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备案。不当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是谁?

浙江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浙江省民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组织评估、继续教育信息发布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的统一管理。

十九、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如何做好继续教育的保障工作?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承担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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