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7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16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分别提高2100元、1810元、1700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在当地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070元。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7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在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3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九、2017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2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166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16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51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550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390元。
十一、此次调标所需经费,超出中央补助部分由省财政按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进行补助安排,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并,另行下达。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9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