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委办〔2017〕4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总体部署,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我市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建立环节完整、衔接有序的协商流程,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到2017年底,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全面建立,协商主体更加多元,协商内容更加明确,协商活动深入开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组织有序、实施规范、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协商机制
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制度,深化以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乡贤参事会、民主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制度为重点的协商治理机制。对城乡社区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涉及社区发展和群众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开展协商,进一步增强居民民主意识,提升民主素养,保障民主权利。
1.正确认识协商民主与民主决策的关系。凡是需要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都要先通过多方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再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凡是涉及居民利益的一般事项和具体问题,可通过相关利益方开展协商,鼓励“商定即行”。凡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2.开展多种形式的城乡社区协商
(1)深化民情恳谈会制度。以城乡社区民情恳谈会为主体,完善协商基础。村(社区)两委采用定期、不定期恳谈等形式,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收集居民和不同利益方的意见建议。村(居)民小组长、网格长、楼道长、专业社工要充分发挥组织细胞作用,及时了解居民需求与意愿,不断提升社情民意工作的智慧化和精准化。
(2)深化民主议事会制度。以城乡社区民主议事会为主体,村(社区)两委定期组织社区各方代表就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进行议事协商,共同解决社区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协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居民诉求和议题情况召开。善于通过专业社会工作方法,采用有利于达成协商共识的会议组织形式,议事协商中的意见建议应作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决策的重要依据。
(3)深化民主听证会制度。以城乡社区民主听证会为主体,对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主要由城乡社区实施的项目,由村(社区)两委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听证会,就议题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协商论证,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涉及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单位在社区实施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会同项目所在地社区,共同组织听证。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决策参考。
(4)深化民主评议会制度。以城乡社区民主评议会为主体,结合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对社区工作及议事协商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民主评议会一般在年底或某项工作完成时召开,评议结果作为村(社区)工作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二)规范协商程序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在村(社区)两委的牵头组织下有序开展。明确协商程序和步骤,确保城乡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确定协商议题。城乡社区协商议题由村(社区)两委结合实际,对居民意见建议和诉求进行整理汇总、分类研究、调查论证后提出。协商议题一般包含: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决策的内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等。
2.明确协商主体。要积极引导基层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社区协商。协商主体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乡贤、党外代表人士、群团组织负责人、群众代表参与协商,注重发挥“返乡走亲”干部、社区在职党员、法律顾问、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协商主体自身具有的资源链接优势、专业服务优势、联系群众优势,引导城乡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协商活动。有序引导新居民代表参与城乡社区协商。协商议题确定后,应及时制定具体协商方案,明确参与协商的对象,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3.规范协商流程。协商主体根据协商方案,组织协商参与对象开展精准、有效的民主协商,集中多方智慧,达成统一共识。协商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形成协商共识纪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组织多次协商,达到最好的协商效果后再组织实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社工等参加,通过先论证评估,再座谈协商的方式进行。需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审议表决。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机制。经民主协商形成的协商共识和决策方案,应认真组织实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公益项目也可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实施。
4.加强协商评价。协商成果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电子屏、点播电视、社区网络等渠道公开,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充分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完善协商成果持续跟踪、评估和问责机制。
(三)倡导价值认同
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乡社区协商文明,强化城乡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和身份认同,达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目的。
1.丰富协商内容。要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协商事项目录清单,将物业管理服务、平安综治服务、社会救助帮扶、环境卫生整治、文明素质提升等纳入城乡社区协商目录,通过城乡社区协商,维护居民群众利益,树立主人翁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2.拓展协商形式。鼓励创新协商的手段和模式,进一步推广和运用乡贤参事会、南太湖议事厅等具有湖州特色的协商品牌,继续开展民主协商会、民情恳谈日、社区发展论坛等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推进网格协商、村(居)民小组协商、邻里协商、楼宇协商等形式,拓宽城乡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协商的渠道。探索“互联网+”的协商新模式,充分发挥智慧社区系统、QQ、微信、APP等新型互动交流平台作用,打造健康有序的网络参与平台,提升协商参与的便捷度,吸引更多年轻人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
3.培育协商文化。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协商治理中的实践运用,树立正确的协商价值取向。深入挖掘本村(社区)原有传统文化与现代协商活动的共通点,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本土特色的协商文化,实现理性讨论、寻求共识、协商合作。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注重把党的组织领导贯彻于城乡社区协商全过程。要切实增强村(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支持和保障城乡社区依法广泛开展民主协商。要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要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发挥各级党代表在社区协商中的作用,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统战等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要通过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支持。各县区要探索制定城乡社区协商事项目录清单。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建立起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帮助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广大社会组织要发挥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合理表达诉求。
(三)强化支持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协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落实相对固定的议事协商场所。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要开展协商能力引导和专题培训,不断提升各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基层干部在协商活动中的组织、策划、统筹能力。要扩大宣传,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
(四)注重创新推广。各地要在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推进过程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要适应城乡社区发展需要和居民实际需求,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开拓创新、有效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与省内外高校、专业媒体建立对口联系制度,从理论体系高度、社会舆论热度等角度探索破题,及时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大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培育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动已经成熟和普遍运用的规则、程序上升为制度规范,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升全市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能力。
发: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