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1%确定。标准调整如下:
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64元调整到738元。
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15元调整到681元。
调整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